摘要: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4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7]20号)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4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7]20号)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后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参加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全科成绩合格的新考生和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报考“增报专业”的考生。《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表》上的“考生类型”栏为“老考生”的,无需参加本次考后报考资格审核。
二、审核时间和地点
1.审核时间:2018年2月5日至7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报考区域到指定地点参加考后报考资格审核,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绩。
2.审核地点:见附件1。
三、材料要求和审核标准
1、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表一份(考生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增报专业成绩合格人员另需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盖章出具的考生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聘用企业变更的还需同时提交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复印件清晰并用A4纸按序装订。
审核标准参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浙考发[2017]20号)第二条报考条件。
四、审核要求
1、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完成资格审核工作;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核材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一律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3、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附件3、附件4于2月23日前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附件:
2、未通过资格审核告知书
3、资格考试现场考后审情况上报书
4、审核不通过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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