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 责任编辑:刘雄才 2018-07-21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共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下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一般的建筑物设计年限都在50—70年之间,重要的建筑物达100年。在建筑物使用期间,会遇到对建筑物的改建(包括装修)扩建或拆除活动,以及在其同边进行建设活动,评估对该建筑物可能的不利影响等,都要参考原始的勘察、设计、施工资料,因此,所有的建筑活动都应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和业主,是建设全过程的总负责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提供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的档案资料,如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和计算书、竣工图等,及时收集整理,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1号令)的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以下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认真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努力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原件。

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般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1.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2.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3.项目审批文件;

4.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5.竣工图。

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不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建设项目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强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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