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十八条

一级建造师 责任编辑:刘雄才 2018-07-21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共七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条件等。以下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行为的规定。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对此有专门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反映了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某项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对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按照现行的资质管理办法,除工程勘察外、工程设计划分为建筑、市政、交通、铁道、冶金、化工、机械、航空、航天、兵器、农业、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30个行业及建筑装饰、智能建筑、环境污染防治、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等几个专业,根据勘察、设计单位各专业技术人员及执业注册人员的配置;完成项目的能力、技术特长和业绩;技术水平、技术基础工作能力;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勘察设计质量及管理水平;注册资本等内容,各行业、各专业均制定了明确的资质分级标准,并规定了各资质级别的从业范围。资质的审批和管理也有明确的规定,甲、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丙、丁级资质证书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勘察、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接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

以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为例,资质一般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部分地区保留了丁级),各级别承担任务范围分别为 1.甲级:承担建筑工程设计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 2.乙级: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3.丙级: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规范与否,对勘察设计的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勘察设计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也就超越了其勘察设计的能力,因而无法保证其勘察设计的质量。

由于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的行为大多是通过借用、有偿使用其他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来完成的,因此被借用者、出卖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中对“勘察设计单位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行为均有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勘察、设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转包容易造成承包人压价转包,层层扒皮,使最终用于勘察、设计的费用大为降低以至于影响勘察、设计的质量。转包也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承包人转包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少也都有对建设工程转包的禁止性规定。

所谓分包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勘察、设计任务的某一部分或某几产分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下的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分包主要是指1.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容易因为层层分包而造成责任不清以及因中间环节过多而造成实际用于勘察、设计的费用减少,最终影响勘察、设计的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接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属于转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肢解分包需根据情况具体界定,以前单体建筑的勘察、设计很少出现分包。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带来了需求的多样化,同一建筑单位的设计在某些方面也表现出了较强的专业性,如建筑工程设计中的建筑装饰设计、智能建筑系统设计等已经有可能或者必须由分包单位来完成,同时工业项目在工艺、非标准设备、自动控制和环保等多方面也有可能划得更细,可供分包的新专业的派生以后可能会更多。但是,一般可以认为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关于行业和专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划分,没有单独设立资质等级标准的行业或专业的部分不宜分包。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总承包时也应严格按本条规定进行分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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