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共七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条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文件本身的质量提出了要求,同时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的整个建设工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下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的规定。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积累,是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只有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质量,才能满足工程对安全、卫生、环保等多方面的质量要求,因此必须严格执行。
既然标准是在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中产生,那么标准也存在一个发展的问题。《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也规定,当“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时,应当对标准进行局部修订,这说明标准的制定有个基本的前提,标准本身具有局限性。建设单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工程设计中会出现必须超越标准制定的前提,从而难免会发生违背现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这时设计单位应就突破标准的技术问题报请有关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进行的设计可视为执行了强制性标准规范,但勘察设计单位仍应对勘察设计的质量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这里的有关部门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的部门外,应是指标准的批准部门。
勘察设计的质量在本章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有部分描述,勘察设计的质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业主不合理压低勘察、设计取费,压缩合理的工期等会影响勘察设计质量,不合理的选址会影响投资的效益,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其他中介咨询机构也可能会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等等,但是作为勘察、设计任务的完成者必须首先对勘察设计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从法律上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按照规定,对由于勘察、设计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要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额度要在合同中写明,可为工程实际损失的部分或全部。
(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我国目前对勘察设计行业已实行了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的个人执业注册制度,并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必须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中也同时对执业注册人员的数量作了规定,如甲级建筑设计单位需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3人等要求。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为设计单位完成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设计的质量,因此应对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同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有关管理规定中也指出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目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对岩土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勘察设计行业其他有关专业的个人执业注册制度也将逐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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