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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的根本大法
简称《教育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性质与地位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较高法律效力。
(一)对我国教育性质和教育方针的规定
性质——第三条:“坚持马列、毛和中国特色……理论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对我国教育活动原则的规定
1、重视思想教育原则。第六条:“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教育、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继承优秀文化成果原则。
3、教育公共性(或公益性)原则。第八条第一款:“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款:“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5、帮助、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的教育政策。第十条。
6、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十一条第一款。
7、支持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8、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推广普通话原则。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9、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十三条。
(三)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四)对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的规定
1、对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对义务教育规定。第十八条。
3、对教育考试、学业证书、学位等进行了规定。
(五)对设立(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了规定。“任何部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另外,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件、办学程序。
(六)对学校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七)对学校管理体制、校长条件和法人地位进行了规定。
(八)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进行了规定
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三十五条:“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九)对受教育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权利: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对教育投入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十一)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到第八十一条。分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法收取学校费用的处罚。
学校应该承担的责任:
(1)学校违规收费、违规办学、违规颁发学位证书、考试中作弊进行相应处罚,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2)学校违规招收学员,或在招收学员中循私舞弊的,予以行政处罚,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知识点练习:
1、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
A、教师培训制度
B、教育考试制度
C、教育督导制度
D、学业证书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法律规定始于( )
A、《义务教育法》
B、《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D、《宪法》
3、因经营管理不善,某学校办的校办产业负债20多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这一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是( )
A、政府
B、校办产业
C、学校
D、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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