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涉税服务法律 责任编辑:liumiaoxin 2018-07-13

摘要:税务师考试有哪些重点?希赛网小编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大家备考2018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期间,供大家学习参考,具体内容如下文:

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由“法律、法规”确定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提示】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内容”要公告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提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示例1】税务所(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示例2】稽查局(内部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1)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2)一站式服务:地方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管理一件事情,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提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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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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