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时需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资料见正文。通过文末附件可下载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六条说明,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文件阅读: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2004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年)》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对变更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资料进行了补充,具体如下:
(五)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执业药师在注册机构所在地区内变更执业单位的,持上述有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文件阅读:《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年)》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2008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年)》食药监人函[2008]1号,对变更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办法进行再次说明,具体如下:
1、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2、注册机构受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手续,做出变更注册许可决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册机构,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变更注册信息提示。
3、将原本资料的第三条,需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改为提交“须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文件阅读:《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年)》食药监人函[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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